化疗和内分泌治疗是目前乳腺癌内科的主要治疗手段,但是化疗和内分泌治疗是否应当联合应用的问题,一直是大家关注及争论的热点。其实这里面是两种情况,为此我们一定要首先分清,是术后预防复发转移的辅助治疗,还是针对复发转移病灶的解救治疗。
术后预防复发转移的辅助治疗
对雌激素受体(ER)阳性的术后病人来讲,三苯氧胺(TAM)是目前预防复发转移的标准辅助治疗,如果再加用忽略,则可进一步降低复发率和死亡率。因此,ER阳性的术后病人如果能承受这两种治疗的话,将会进一步提高疗效。
至于化疗和TAM怎么联合,是同时应用,交替应用,还是序贯应用,十多年来国际上也一直有分歧,我们国家的习惯做法是同时应用或交替应用。这在2002年ASCO会议上有了较明确的结果。
我们认为TAM在同时应用期间,可能抵消化疗药物的作用,建议待全部化疗结束以后,再单独应用TAM,而序贯应用的益处需长时间后才显现出来。
至今还没有人认为,化疗与TAM同时应用会比序贯治疗给病人带来更多的好处。即使交替进行,在做化疗的那几天里停用TAM,在化疗周期的间歇日子里继续应用,可能也无益于疗效的提高。因为服用TAM后数小时,即可达到血浆高峰浓度,而其半衰期为7天,需5各半衰期才能把药物清除干净,因此即使化疗那几天停用,也无异于TAM与化疗同时应用。
所以我们建议,对ER阳性的术后病人,在6个周期正规足量的化疗后,再安排5年或更长时间的TAM,这样做至少省掉了化疗半年中内分泌治疗的费用,从卫生经济学观点来看也是合理的。
至于辅助放疗期间用不用TAM,我们的做法是化疗6周期→放疗→TAM,在放疗之后再用TAM,以避免TAM对放疗的不利影响。但最近有些国际协作研究认为,放射治疗毕竟是一种局部治疗,只是手术的延续及补充。为了保证全身治疗的连贯性,不希望在放射治疗阶段中断全身治疗,故建议在化疗全部结束后、放疗期间就开始应用TAM。
假如放疗是穿插在化疗之中完成的,例如化疗3周期→放疗→化疗3周期,TAM与化疗的序贯进行就较困难,怕与放疗同时接受的TAM会影响后3周期的化疗疗效。2000年美国制订的辅助治疗最新指导原则建议,放疗最好在术后6个月内完成。如果能保证术后化疗周期每21~28天重复,放疗放在化疗后再完成,也是不会超过这个期限的,这样也可便于化疗与TAM的序贯进行。
复发转移病灶的解救治疗
化疗与内分泌治疗联合应用的第二种情况是,针对复发转移病灶的解救治疗。很多医生之所以提出要同时应用的潜台词就是,不敢相信内分泌治疗的效果。但是大量文献报道都表明,内分泌治疗是一种独立的治疗手段。就像目前研究最活跃的第3代芳香化酶抑制剂一样,不管是非甾体类的来曲唑、阿那曲唑,还是甾体类的依西美坦,在它们上市之前都先后经历了三线解救治疗、二线解救治疗、一线解救治疗、新辅助治疗,乃至辅助治疗的国际多中心的大组临床试验,都是单药治疗,并没有与化疗合用,最终都得出了明确的有效率及临床获益期。
内分泌治疗除了疗效明确外,最大优点就是毒副反应小,生活质量高,有可能长时间地进行巩固治疗。但如果与化疗合用,疗效并没有提高多少,而内分泌治疗的优点却被破坏殆尽。
从现有资料来看,这些化疗与内分泌治疗同时合用的方案并非主流治疗,也无大宗报告。针对ER阳性或不明的复发转移病灶,我们历来不赞成化疗与内分泌治疗同时应用,但积极倡导化疗与内分泌治疗有计划、有目的、有意识地序贯应用。不管经过化疗还是内分泌治疗,如果病变未控,残留病灶未再好转,就可序贯改用另一种治疗。在新手段治疗中,以未控病变作为目标病灶,根据“效不更方,无效必改”的原则,认真追踪观察,逐步探索进行。
应当注意的是,如果前一种治疗的效果已经达到,就不要再启用另一种新的治疗手段。因为无法评价新手段的治疗效果,难以安排新手段用到何时才能结束。这是只能再延用原有的有效手段,进行巩固治疗;否则就停止治疗,观察随访。而新的治疗手段或方案,宁愿留到下次复发转移时再用。同样道理,我们也不赞成对复发转移病灶早早切除或放疗,这样也会因为失去目标病灶,影响化疗或内分泌治疗的正确实施。
如果真能熟练掌握这一“摸着石头过河”的用药原则与策略,对ER阴性的病人也可试用1~2个月的内分泌治疗。因为文献报告ER阴性的病人可以有10%或5%以下的有效率;当然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,ER阴性的病人的有效率还远远达不到这个水平。但如确有必要,也可通过内分泌治疗,为这些病人多争取一次缓解或临床获益的机会。
最后我们要强调,不管是辅助治疗,还是解救治疗,化疗与内分泌治疗是乳腺癌治疗的左膀右臂,不能互相排斥,而理应都是综合治疗的一部分。但是这两种治疗手段并不是无原则的同时堆加应用,而应当是思路非常清晰地序贯应用,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最大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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